上海汽车租赁管理条例_上海汽车租赁法律法规

       接下来,我将会为大家提供一些有关上海汽车租赁管理条例的知识和见解,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让大家对此有更深入的了解。下面,我们开始探讨一下上海汽车租赁管理条例的话题。

1.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1修正)

2.汽车租赁管理条例

3.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

4.上海市出租车行业的管理现状

5.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修正)

上海汽车租赁管理条例_上海汽车租赁法律法规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客运经营包括省际的班线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

       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和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道路运输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对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杨浦等区的道路运输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市交通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专业系统规划,分别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第二章 基本管理第五条 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条件。具体条件中的专业标准、技术规范可以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需要从事客运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运输管理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七条 依据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合并、分立或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三十日前告知原审批机关,并同时向社会公告。第八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货运经营以及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培训机动车驾驶员的教练员,应当经市运输管理处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考试发证机构不得组织强制性考前培训或者指定培训点。第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服务价格,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价格规定,并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第十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依法应当具备的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营运证、上岗资格证、营运标志、机动车维修范围标志牌、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等证件、标志牌,由市运输管理处统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或者出租。

汽车租赁管理条例

       上海出租车的起步价白天是14元起步,起步价以内可以开3公里。3公里以后是每公里2块8,超过10公里部分,每公里是3块2。晚上11点之后到第2天早上5点,起步价是16元,公里费增加20%。

       一、出租车总量远超合理限度

       在正在举行的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75名代表联合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正《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提案。修正案包括网约汽车准入法、统一标准管理和按价格细分市场需求。议案指出,自1995年实施《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来,部分内容和标准与出租车实际情况不符。特别是由于历史原因,该条例未能规范和管理网约的出租车。具体来说,出租车总数(包括巡游车和网约车)远超合理上限;巡游车与网约车在用工制度、运价管理、保险税收政策等制度机制上存在明显差异。两种运营模式不在同一个竞争平台上,巡游车的营商环境持续恶化,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同时,应统一“准入淘汰机制”、“收费机制模式”和“同质违规处罚标准”,否则可能导致出租车市场无序发展。

       二、网约车发展前景不利,出租车更有优势

       在上海,虽然网约车市场已经占据了上海出租车行业的半壁江山,很多从事网约车行业的司机都不看好网约车的发展前景。为什么呢?首先,许多外地人在上海,开网约车需要一辆上海牌照的汽车,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去汽车租赁公司租车。这辆车的月租金一般在5000到10000元之间。以一名普通的司机师傅为例。一月5000元的房租,每天160元。每天油费180元,加上车辆保险费用。其次,滴滴公司会抽取每位司机师傅金额的25%。司机每天辛苦工作十个小时,总收入在600元左右。扣除各种费用后,他一天能拿到200元左右,一个月后只能拿到6000元左右。这笔钱不包括在房租和司机的日常吃喝中。

       由此可见,上海的出租车相比较,其他城市的价格收费还是比较高的,虽然网约车的出现可以促进出租车行业更快的转型换代升级,但是还是无法取缔出租车。

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

       汽车租赁管理条例

       在《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草案) 》(以下简称《办法(草案)》) 的立法过程中,我们充分考虑到汽车租赁业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产生发展都与市场有极其密切的关系因此,《办法 (草案) 》一方面要维护市场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并为竞争提供信息服务,另一方面要对汽车租赁业进行适度干预,但是即使是干预,也主要是放在对市场失灵的矫正方面。《办法 (草案)》从以下几方面解决了上述问题

       增强政府的服务职能首先要求政府建立一套市场交易的规范或者增强对公平竞争制度的保护,决不能再搞过去那种自上而下的“指挥式”行政管理。《办法 (草案) 》第十一条到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汽车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了汽车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建立了一系列汽车租赁交易规范,有效地保障了交易的顺利进行,保证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2.加快行政管理信息化步伐,加速政府管理信息网络化,加强对社会的信息化服务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配合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办法 (草案)》第五条规“交通、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汽车租赁经营者信用信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3.随着加入世贸组织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行业协会在我国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行业协会的出现可以改变政府直接参与企业经济管理的方式,将不属于政府管的事情全部交给行业协会去做。使政府在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基础上,明确界定政府职能,实现政府职能与管理手段的调整和转变,防止政府角色“越位”和“错位

       我市的汽车租赁协会已于去年正式成立,在一年时间里为我市汽车租赁业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办法 (草案)》第六条规定本市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在搜集分析行业信息、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开展行业培训、调解汽车租赁纠纷等方面的作用。”明确了汽车租赁协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使汽车租赁协会成为政府与经营者之间沟通的桥梁,成为经营者利益的代表者。

上海市出租车行业的管理现状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是对城市出租车营运、服务质量、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等方面的规范和管理。其中包括车辆标配、出租车使用年限、计价器使用、投诉处理等具体内容。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于2006年6月1日开始施行,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该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城市出租车服务质量、规范营运管理、保障乘客权益,并且落实运输安全责任。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城市出租车应当标配计价器、GPS导航等设备,并在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同时,出租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安全、整洁、舒适、方便等多方面品质。此外,出租车使用年限也是该条例关注的重点。城市出租车的使用年限为六年,并且应当在五周岁以下进行年检检测。除非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或安全事故经检验不能继续使用,否则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八年。最后,该条例还对出租车的计价器使用、投诉处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在客运过程中,出租车应当使用计价器进行计费,避免“黑车”行为。如果乘客对出租车服务有任何疑问或者不满意,可以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由管理部门及时处理。

       如何保障城市出租车的安全性和乘客权益?为了保障城市出租车的安全性和乘客权益,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1.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达标。2.加强驾驶员培训和管理,提高驾驶技能和服务态度。3.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和建议。4.鼓励推广智能交通技术,提高城市出租车服务质量和效率。

       城市出租车服务是城市生活中重要的交通方式之一,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就是为了保障出租车的质量和服务水平而制定的。在实际操作中,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认真遵守相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并严格保障乘客权益。

       法律依据: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的出租汽车应按照规定配备计价器、电子监控装置、GPS导航等设备。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修正)

       上海出租汽车发展和管理研究(摘要)

       发布时间:[2002-01-01]

       信息名称 上海出租汽车发展和管理研究(摘要)

       索 取 号 AD5203000-2004-001 产生日期 2002-01-01

       上海出租汽车发展管理研究(摘要)

       前 言

       《上海市城市交通白皮书》提出:上海城市发展战略的总体目标是构筑国际大都市一体化交通,以优质、高效、整合的巨型交通体系,适应不断增长的需求,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

       为贯彻落实上海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的总体目标,迎接2010年举办的世界博览会,出租汽车行业正以前瞻的战略眼光和审慎的科学态度,在“十五”期间和未来的十年间,就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和管理作战略上的探索和现实上的推进,最终达到行业“十五”规划的要求,全面实现形成出租汽车在城市一体化交通体系中的个性化定位;形成调度功能完备、站点布局合理、营运模式先进的行业供车体系;形成从业队伍稳定、营运服务规范、乘客满意度指数保持“满意”水平的行业管理机制;形成行业结构优化、市场运行有序、政府依法监管、行业协会自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营环境的新目标。

       一、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性和定位

       出租汽车是一种非定线、非定站、高层次服务的客运交通。

       (1)城市公共客运各交通方式中,地铁、轻轨、公共汽(电)车等都是定线、定站的交通方式,唯独出租汽车灵活机动、不定线不定站,实现门到门。

       (2)在城市公共客运各交通方式中,除出租汽车一户一车,完全按照乘客意愿完成出行外,其余都是群体运输,多户一厢。因此,出租汽车必须突出舒适性、享乐性。

       (3)在上海这座特大城市中,道路资源极其有限。随着机动车的大量增加,道路拥堵的情况无法根本改观。上海出租汽车有近50%的车辆空驶率,从道路车辆协调政策和道路交通的长远、全局的高度看,要求出租汽车加快信息化、智能化的进程,改变行业营运方式,变沿途空驶、到处扬招为路抛加电调。

       (4)上海在建设市级副中心、分区中心、居住区中心等,均衡分布的各级中心是公共服务与活动集散地。同时,城市交通与对外交通的衔接,以及市内公共交通的换乘,都在建设一批枢纽站,锚固轨道交通和地面公交线网,提供换乘便利。

       二、现状和问题

       2.1 历史沿革

       1985年3月市政府颁发《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4月份,成立了上海市公共客运管理处。至1986年全市共有企业600家,出租汽车8000辆。1988年市政府对出租汽车市场进行整顿,“租车难”的局面有了明显改变。

       1995年6月,上海市人大颁布《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出租汽车行业有了更高层次的法律保障。至同年年底,全市出租汽车企业共有600家,个体经营1000户,各类出租汽车37000辆,日均服务总车次达42.57万次,服务质量保持稳定,车况车貌明显改观,初步达到了供求平衡的目标。

       2.2 现状

       行业和企业管理的综合水平、科技引进、市场满意度、营运水平等均处全国领先地位。行业形成全市出租汽车、郊区区域性出租汽车和租赁车三种经营方式,形成大众、强生、锦江、巴士、农工商、兰色联盟和法兰红七大品牌,七大品牌的车辆数占行业总量的80%。

       2.3 行业发展成果

       “九五”期间和“十五”前二年,出租汽车行业进入稳定发展的阶段,行业规模日益扩大,营业车辆逐年增长,服务车次节节上升,运营企业兼并重组,依法治业逐步规范。

       2.4 存在问题。

营运模式有待改变。

行业基础设施与行业规模极不匹配。

从业人员职业化素养亟待提高。

行业结构和资源有待优化。

       三、行业发展预测

       上海已进入了又一轮的交通大建设、大发展的新时期。交通建设正由20世纪90年代的还账型、适应型向功能型、枢纽型、网络化、一体化方向发展。

       3.1交通结构变化对出租汽车的影响

       3.1.1中心区以轨道交通为主体,外围区以轨道交通与地面公交为主导,郊区发展小汽车。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是轨道交通和地面公交的补充。

       3.1.2轨道交通的大量投入使用,且形成网路和客运走廊,换乘方便,将更加凸现快速、安全、方便、价廉(与出租车比)等优势,对乘客有着巨大的吸引作用。首先,吸引出租车同向沿线两侧的客流。其次,吸引出租车长距离的客流。再次,途经拥堵地区的出租车客流亦被轨道交通分流。

       3.1.3公交实施科学调整线路,合理设置站点、强化协调配套,优化调度手段,提高车厢舒适,实行票制改革,推进优质服务,必将增加地面公交的竞争力。

       3.1.4私人小汽车的迅猛发展将使出租车常乘客减少。上海人均(GDP)预计2005年超6000美元。上海目前人均和户均小汽车拥有量都不高,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小汽车首先进入高收入家庭,之后大量进入中高收入家庭。近中期内,原先的出租车常乘客在拥有私家车后,势必减少乘坐出租车。即使远期,在上海建设一批“P+R”换乘设施后,小汽车换乘轨道交通的多,换乘出租汽车的少。

       3.2出租汽车发展增长因素

       3.2.1上海连续10年保持GDP二位数增长。巨大的市场与发展前景,吸引着国际资本、跨国公司、连锁企业进军上海。2001年外商在全市工业性投资项目中的比重达到67%,独资企业已多于合资企业。大量的金融(银行、保险、信托、券商)、贸易、中介等机构的建立,将使庞大的白领、金领阶层成为出租汽车的常乘客。

       上海不仅对外开放,同时正积极形成对内开放的第二个扇面。外省市驻沪的内资联营、民营等企业租乘出租汽车的比例将不断上升。

       3.2.2城乡居民生活水平逐年大幅提高。人们不仅改善居住条件,而且追求出行质量的提高。以车代步,讲究迅速、方便、舒适。

       3.2.3上海要发展会展业、旅游业、物流业……,随着城市功能的增强和中心地位的提高,吸引着国内外众多的旅客、游客、与会者、参观者以及亲朋好友等来沪,上海流动人口保持在每日300万人以上。2001年上海(不计APEC会议)共举办了300个大型会议。节庆、大型会议与博览展示会的主办单位基本都通过租车方式解决接送等会务、节庆用车,出租汽车这一交通方式越来越普及。

       3.2.4上海以“一城九镇”带动城乡一体化建设。随着郊区城区扩大、综合经济增长、生活水平提升,郊区出租汽车的业务将呈现大幅增长的态势。

       3.2.5公务车改革全面施行后,现有利用公务车从事公务活动、且本人不会驾驶的人员将改乘出租车,从而刺激出租车业务量上升。

       3.3上海出租汽车发展的几点态势

       从总体发展趋势看,在轨道交通未形成规模和网络,小汽车未大规模进入家庭前,出租汽车的客运量,仍以平缓增长为主,呈小幅盘升的态势;“十五”期间,出租汽车的客运量将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因此,目前的出租汽车规模在“十五”及相当时期内,总体上能保持供需平衡。

       轨道交通作为城市交通的主体,主要承担中长距离的出行;公共汽(电)车作为城市交通的基础,发挥覆盖面广的优势,主要承担中短距离的出行,并为轨道交通驳运服务;出租车作为城市交通的补充,发挥灵活服务的优势。和东京等国际大都市发展城市交通的经验,今后五至十年中,在现行运价模式下,乘客平均乘距将会趋短,出租汽车服务总车次和客运总人次将稳中有升,但因轨道交通超常规发展,客运量比重增加等,出租汽车客运量占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总量的比重会相对下降。

       四、目标与思路

       4.1背景与依据

       二十一世纪初的五至十年,是上海加快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之一,确立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地位,全面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新阶段。上海将加快深水港、航空港、信息港和轨道交通网、高速公路网、内河航道网以及人性化、高品质、整合性、科技型为特征的一体化交通进程。上海将于2010年举办“世博会”。上海的出租汽车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新的发展机遇。

       4.2指导思想

       围绕上海建设一体化交通的战略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优化行业结构,全力推进营运方式变革,全面提升出租汽车业的服务质量、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使出租汽车业在上海的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4.3基本原则

顺势图变,不断创新,在城市交通格局的变化整合中合理定位。

适应全社会发展需求,促进全行业整体发展。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全方位提升行业能级和服务水平。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

实现信息化、智能化,支持全行业可持续发展。

       4.4发展目标

       4.4.1 总体目标(2010年):建设与国际大都市地位相符合,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相适应,与一体化交通相匹配的出租汽车客运体系。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内领先,国际知名。

       4.4.2 近期目标(2005年)

形成出租汽车在城市一体化交通体系中的灵活、舒适、安全、畅达的个性化定位。

形成调度功能完备、站点布局全理、营运模式先进的行业供车体系。

形成从业队伍稳定、营运服务规范、乘客满意度指数保持“满意”水平的行业管理机制。

形成行业结构优化、市场运行有序、政府依法监管、行业协会自律,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经营环境。

全面提升行业素质,服务管理达到国内一流,接近国际先进城市水准(日本东京)。

       五、对策与措施

       5.1进行营运模式变革

       扬手招车(简称扬招)是国际流行的一种出租汽车营运模式。上海出租车在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实施扬招。随着行业分配实行经济承包制后,扬招迅速成为全行业的主要营运方式。

       然而,世界上一些出租汽车管理先进的国家(德国等),早在20年前就发现了出租汽车扬招的弊病,并凭借先进的技术和对道路资源的有效利用,对出租车的营运方式进行了改革。人们租车时一个电话,调度中心即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向全市星罗棋布的出租汽车泊车点中距离最近的车辆发出指令。因此道路上很难见到空驶的出租车,体现了高效经济和环保。

       为提高营运效率,腾出道路空间,出租车营运模式变革已刻不容缓。

建立行业信息服务(调度)中心。

建设出租车站点静态网络

       5.2强化出租汽车行业的监控手段

强化行业的资源合理配置

有条件的实施市场化运作

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监控体系

降低劳动强度,消除疲劳驾车

       5.3提升出租车辆档次

       出租汽车专用车型的基本要求是:

外形美观、动力良好。

设施先进、布局合理。

安全可靠、乘坐舒适。

       5.4全面提升驾驶员队伍素质

       出租汽车行业驾驶员职业化素养的培养和提高,是提升行业能级,实现“国内一流、国际水准”目标的关键。行业管理部门将从两方面实施这个工程。

提高进入行业的门槛

强化业中培训

不断壮大中高星级驾驶员队伍。

       5.5实现管理信息化

       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建设和发展的要求,加强信息化工作是行业管理的重要举措,为了不断提高行业建设和管理的信息化、现代化水平,“十五”期间,将加快实现行业管理信息化。

构建覆盖行业、宽领域的网络运行框架

加强行业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应用

       六、政策保障

       6.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6.2实施投融资政策

       6.3完善法规体系

       6.4综合协调组织实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客运经营包括省际的班线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

       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和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道路运输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对黄浦、徐汇、长宁、静安、普陀、虹口、杨浦等区的道路运输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市交通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等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专业系统规划,分别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第二章 基本管理第五条 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条件。具体条件中的专业标准、技术规范可以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需要从事客运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运输管理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七条 依据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合并、分立或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三十日前告知原审批机关,并同时向社会公告。第八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货运经营以及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培训机动车驾驶员的教练员,应当经市运输管理处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考试发证机构不得组织强制性考前培训或者指定培训点。第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服务价格,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价格规定,并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第十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依法应当具备的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营运证、上岗资格证、营运标志、机动车维修范围标志牌、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等证件、标志牌,由市运输管理处统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或者出租。

       好了,今天关于“上海汽车租赁管理条例”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上海汽车租赁管理条例”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